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街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5337119672E
法定代理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黄永强,男性,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执行人:郑州瑞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341742811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红枫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奇。
申请执行人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永强、郑州瑞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6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确认被告**、黄永强欠原告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利息按原、被告2018年3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计算,从201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被告**、黄永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3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500万元。二、被告郑州瑞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永强按本协议第一条向原告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黄永强名下有3辆汽车,现该车去向不明,申请人暂未同意法院处置。
三、通过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瑞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郑州瑞达办公服务公司)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登记,本院对该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2024年1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该土地上建筑物尚未完全竣工交付使用,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暂未同意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瑞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月22日,到被执行人郑州瑞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该生产大楼主体工程基本竣工,地下工程和内外装饰工程正在进行中,外围墙壁至今尚未拆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出终本申请书。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68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固始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春明
审判员 徐学军
审判员 钟长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