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236号
申请人:菏泽汇利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汶上集镇汶东行政村变电所东15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MKXU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区。
申请人菏泽汇利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予以查封,查封金额530,000元。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金额5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