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汇利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汇利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446号 申请人:菏泽汇利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汶上集镇汶东行政村变电所东1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CMKXU3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定陶区。 申请人菏泽汇利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530000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2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53000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支行62×××2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3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线上冻结中国工商银行分行银行卡部52×××7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30000.00元,实际冻结38.27元。线上轮候冻结工行山东菏泽分行菏泽西安路支行160×××093账户存款最高限额53000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46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