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087号
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HM0JXN(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ULETF8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