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767号
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HM0JXN(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ULETF8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宏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28幢商业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9GPP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罗川,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对被告安徽宏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川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