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宝峰土石方有限公司

滁州市某某土石方有限公司、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767号 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HM0JXN(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ULETF8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宏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28幢商业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9GPP4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罗川,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的申请冻结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对被告安徽宏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罗川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荣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