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HM0JXN,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703N,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6053.1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 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