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HM0JXN,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26326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