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宝峰土石方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滁州市某某土石方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2581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3月13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1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HM0J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土石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