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民终1416号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0)皖1103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献梅
审判员 刘先勇
审判员 张 倩
法官助理李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