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06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办公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AYE243。
法定代表人:陈义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2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4554890M。
负责人:张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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