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4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终64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闰土土石方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余额3551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