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财保272号
申请人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70474728。
法定代表人:代梅堂。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住利川市。
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
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12个月,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40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