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7008号
原告: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70474728。
法定代表人:代梅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苗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原告湖北同广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