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1民初962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隰县林森石英岩采石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山西省隰县黄土镇上庄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隰县林森石英岩采石厂(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8元,减半收取13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