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与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71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林仁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庙港路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9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
原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65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07,324.53元及违约金(以1,953,662.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953,662.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同时要求被执行人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在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立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卓然
审 判 员 王彦越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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