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555号之一
原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18号建联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津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庙港路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9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立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鑫苑名城小区北5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伟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宇(上海)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现原告申请疫情管控期间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杨 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昳歆
书 记 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