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湘1128执948号

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价款5365702.36元,并从2020年2月12日起以欠付工程价款5365702.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违约损失至工程价款偿还完毕为止;

二、向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3720元、执行费54228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行

户名:新田县人民法院

账号:43050171770800000235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签章]

本院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旁邮编:425700

联系人:胡骥联系电话:0746478802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