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
法定代表人:雷秋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园内(金源路与青土坪路交叉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2MA4LX7JH2Q。
法定代表人:李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在东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东安县村级服务平台工程款收入,本院已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向东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提取裁定书,且该工程款收入可足额履行本案执行标的。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安县白牙市镇开发区工业园圆机车间101室房屋一套(不动产证号:湘(2017)东安县不动产权第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丽红
审 判 员 胡恒明
审 判 员 刘满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陈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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