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8民初93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08月04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87年06月28日出生。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松,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疑中,男,汉族,1980年12月0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癸中,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荣军,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陈飞,男,1988年08月26日出生。
被告:谢启荣,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黄满生,男,1970年03月20日出生。
被告:明军,男,汉族,1974年09月17日出生。
被告: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秋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士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忠平,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与欧荣军、陈飞、谢启荣、黄满生、明军、梁疑中、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铭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8元,减半收取计7,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春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旭
书 记 员 陆玮霖
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