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12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9,201元及利息(利息以309,20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车辆、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存款较少,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虽有不动产信息登记,但该不动产[湘(2017)东安县不动产权第0××X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在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向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该工程现未验收,该工程款尚未达到拨付条件。202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民筑友房屋科技(东安)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千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政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