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5民初4397号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221号10号楼107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倩,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启芸
书记员 肖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