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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02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221号10号楼107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4521XF
法定代表人:李一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檀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双拥路1号柴达木(国家级)循环经济促进中心西副楼3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94RF9E
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檀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青海檀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檀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青海檀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9768.02元,于2022年8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2.被执行人青海檀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若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愿意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3.若被执行人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2802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喇兴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春洲
书记员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