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2民初966号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4521XF。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夏都大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一博,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格尔木市**居民,现住该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胜,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兰唐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MA75968780。
住所地:都兰县宗加镇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河南省光山,河南省光山县XXXXXX居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道轩,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兰唐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以双方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13元,由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01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匡 浩
人 民 陪 审 员 田 景 洪
人 民 陪 审 员 段 国 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仁青坎卓
书 记 员 何 建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