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1185号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博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2年10月21日海东市平安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行全域静态化管理管控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