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隆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街道办事处东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隆海造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602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