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5404号
原告: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祚兵,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EMIKRON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德国纽伦堡90431锡格曼大街200号(Sigmundstr.200,90431Nürnberg)。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坦·穆勒(ChristianMüller)、彼得·松特海默尔(PeterSontheim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芬,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佛山赛米控公司)、***与被告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EMIKRONINTERNATIONALGMBH)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1日、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谢祚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域名“semikron.mobi”“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及“德国赛米控.公司”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使用;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的四个域名“semikron.mobi”“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及“德国赛米控.公司”,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原告,诉称原告对上述四个计算机网络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于2017年2月8日作出裁决,裁定原告应将上述四个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上述裁决原告是事后通过域名注册代理公司转发后才获悉上述裁决的电子邮件,原告认为上述裁决结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决域名“semikron.mobi”“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及“德国赛米控.公司”归原告所有,简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告***注册上述四个争议域名主要是为了经营发展公司即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原告***合法享有上述四个域名的权益,具有使用上述四个域名的正当理由。
原告***经营的公司即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注册成立,主营业务涉及商用电磁炉炒具、多功能电磁炉自动炒食机、商用灶具等,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11类,被告生产经营的产品属于电子元件,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8类产品,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与被告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市场、客户、产品类别均具有巨大差异。
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已于2010年7月28日在中国成功注册“赛米控”和“SEMIKRON”中英文结合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2011年12月28日成功注册“SEMIKR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2012年5月18日在德国成功注册“赛米控”德国商标,201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德国赛米控集团有限公司,为经营需要原告***于2012年2月7日注册争议域名“德国赛米控.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注册争议域名“semikron.mobi”;于2016年7月22日注册争议域名“chnsemikron.com”和“fssemikron.com”。上述四个域名网站内所示的商品均是商业电磁炉炒具和多功能电磁炉,网站内宣传的内容亦不存在与被告产品、公司相混淆的情形,原告***注册上述四个域名是合法善意使用自己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的情形。
被告的公司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大陆均是普通公司、普通商标,更非驰名商标,虽然原告***注册的域名与被告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相近似,但原告***域名网址内销售的产品是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生产的产品,宣传的内容均是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的经营理念,没有利用被告的知名度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且被告在中国大陆亦无什么知名度,而被告生产销售的是电子元件在商标分类中属于第八类,因此原告***网址销售的产品和宣传的经营理念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双方产品类别、客户群体根本不同,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
二、原告在中国大陆第11类产品的知名度远胜被告,根本无需借助被告的所谓知名度。原告对上述四个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属于合理的、善意的、合法的使用。
第一,原告***注册上述四个域名是为了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是为了销售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宣传公司的经营理念和提高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的知名度,不是为了邀约高价出售、出租、转让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意阻止被告注册上述四个域名;
第二,原告***注册的域名名称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基本一致。被告的名称和商标在中国是普通的名和商标,不具有广泛知名度,不是驰名商标,原告***注册上述四个域名不存在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形;
第三,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在佛山顺德注册成立,注册资金8千万,主要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商用电磁炉炒具,多功能电磁炉等产品,在商标分类上属于11类,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在中国大陆家电重镇佛山顺德经营多年,已获得多项荣誉,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守合同重信誉企业,目前已获得一百多项专利,且成功注册诸多商标,在商业电磁炉领域,经过原告***及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多年的宣传和努力,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已在商业电磁炉行业取得了巨大的知名度,其公司注册的“赛米控”和“SEMIKRON”商标知名度远远大于被告公司注册的第8类别的“SEMIKRON”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原告***根本就不需要利用被告的知名度、傍名牌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原告***注册上述四个域名是依据自己的品牌经营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存在为求商业利益,蓄意使用与被告注册商标极其相似且极易造成混淆的争议域名来吸引互联网用户浏览原告***的网站来销售其产品的情形。
而被告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只是一般商标,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主要是电子元件,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8类,在中国不具有知名度,原、被告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巨大的差别,原告***在自己的域名内宣传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经营发展理念,以及宣传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所获取的资质证书,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宣传,没有宣传被告公司或被告生产的产品,没有企图使用与被告注册商标极其相似且极易造成混淆的争议域名来吸引互联网用户浏览原告***的网站来销售其产品的情形,属于合理使用。
三、商标有地域性和分类注册保护性、域名有注册在先、在先使用权,商业经营需要稳定性。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对原告的重大影响。而被告所宣称的原告借助被告知名度无任何事实和证据佐证。
商标有地域性和分类注册保护性的特点,被告即使宣称其在德国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不等于其在中国有知名度,其只有在中国大陆取得相应的注册商标才能依照商标法获利保护。现原告注册的注册商标的门类、时间均异于被告,部分早于被告,上述注册商标均已经存在多年甚至超过五年,被告还曾经多次对原告注册的多个商标进行异议均被驳回。说明原告拥有的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当然有权利申请注册使用与自己企业名称和商标名称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域名去推广宣传原告***的企业和产品,上述宣传从未曾与被告的商标、被告的产品构成混淆从而误导普通消费者。被告亦未曾提出过确实的证据予以佐证。
域名具有在先使用权,注册在先者得。被告长期不去申请注册争议域名,说明其不想拥有或使用上述域名,其若想申请注册域名其应当自行早去申请注册,而不应当在原告***注册使用并得到一定的商业效果后,为了无偿占有原告的域名去恶意投诉裁决。且原告注册使用后并不存在与被告使用的域名相混淆,各自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及两原告的商业信赖利益,不应当将上述域名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的投诉理由中所谓的造成被告损失无任何事实和依法依据,被告投诉的部分域名过了诉讼时效。其投诉为无效恶意投诉。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注册使用域名“semikron.mobi”“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及“德国赛米控.公司”是对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域名名称权的合理、合法、正当的使用,两原告长期宣传已经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被告的投诉于法无据。原告***使用上述四个争议域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原告是被告。
本案被告属于德国公司具有涉外因素,被告的投诉和裁决造成原告注册使用的域名权即将丧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使用经营的地点在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佛山××区,因域名侵权争议归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类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规定,佛山市五区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除专利等专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之外的案件由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管辖,因此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不是适格被告,不应被列为本案的被告。据被告查询所得,涉案域名的注册人为“Yvonniieyan”等人,即本案四个域名的注册人不是被告。因此,被告并非涉案域名的所有人,与本案域名权属纠纷无关,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二、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重大影响,与事实不符。被告于1951年创立,总部位于德国纽伦堡,是全球知名的电力电子制造商,主营IGBT模块、晶闸管/二极管模块、功率组件、分立元件(芯片)等,广泛应用于泵、电机、动力机车、焊机等产品上。被告早自1994年起就在中国注册了多个“SEMIKRON”“赛米控”商标。原告有关被告在中国没有知名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早在90年代,被告业已在中国青岛市设立公司(已注销),后于2005年在珠海市设立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并在深圳等设有分公司。经过长期、持续的使用及宣传,被告注册和使用的“SEMIKRON/赛米控”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被告就“SEMIKRON”“赛米控”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使用“SEMIKRON”“赛米控”行为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相反,被告注意到,原告长期以来一直试图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关联公司或者与被告之间存在授权关系。为达到前述目的,原告捏造了一家与被告背景高度重合的母公司——德国赛米控,并以虚构的公司历史展开了一系列公开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官方网站××、凤凰财经网、中国建材网、钱眼网、顺企网、买购网等:“赛米控佛山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太阳能、风能、电磁能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的专业合资公司”;“德国赛米控……将先进的德国IGBT核心技术和销售模式带到中国大陆,于2005年8月,在广东成立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在中国大陆生产与销售”;“2005年8月份,采用德国赛米控IGBT模块,正式推出了中国最大功率380V35KW大功率电磁大锅灶机芯,被中国各大厨具公司广泛采用”。以上宣传与原告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却与被告信息高度重合。显然,原告以被告信息为基础虚构了自身历史,企图以“傍名牌”方式推广自己的产品。针对原告侵犯被告权益的行为,被告已多次提起包括商标异议在内的法律行动。此外,就原告所称的母公司——德国赛米控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0月6日在香港设立),被告已在香港采取法律行动,因而该公司早于2011年11月3日被香港公司注册处责令更改名称,再于2012年2月29日被清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重大影响,与事实不符。相反,原告长期以来多次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2.行政专家组裁决;3.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德国赛米控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第6909708、8547107号商标注册证,德国“赛米控”商标注册证、澳门“SEMIKRON”商标注册证,关于第8547058号“SEMIKRON赛米控”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关于第8919446号“SEMIKRO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42152号“赛米控”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60522号“赛米控SEMIKRON”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50343号“SEMIKRON”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55551号“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60088号“赛米控”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60312号“赛一米控”商标异议裁定书;4.原告公司企业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纳税证明;5.域名合同7份。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证据1、2、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的营业执照、第6909708、8547107号商标注册证及所有商标异议裁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据3的其余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因德国“赛米控”商标注册证、澳门“SEMIKRON”商标注册证属域外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证据5真实性未持异议,因该组证据未提供原件核对,且合同中未标明具体域名,无法确认是否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粤广广州第001894号公证书;2.(2018)粤广广州第001895号公证书;3.(2017)粤广广州第172846号公证书;4.(2018)粤广广州第001892号公证书;5.第G616760A号商标档案证明、第G616760A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6.第8192015号商标档案证明、第8192015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7.第8105208号商标档案证明、第8105208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8.第4158880号商标档案证明、第4158880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9.第8105205号商标档案证明、第8105205号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10.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工商查询信息;11.(2018)粤广广州第001891号公证书;12.(2018)粤广广州第001893号公证书;13.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诉讼号2011年第412号;14.(2017)粤广广州第172844、172845、8468号公证书;15.2016年7月22日前有关“semikron”或“赛米控”在中国大陆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目录(编号:2017-NLC-JSZM-1392)、《宜居唐家湾之产业篇产业园大学城孵化高新科技短短十年成就14家上市公司》、《PCIMAsia上海盛大揭幕》、《移动互联网行业主营业务上半年收入增88.1%高新技术产业继续引领工业增长》、《功率半导体:新封装新材料提升能效》、《光伏逆变器:“寒冬”中逆势而上》、《打造精品珠海高新区》、《珠海高新区积极探索社会管理新范式》、《中国新能源汽车展9月在京举行自主品牌青睐》、《赛米控电子(珠海)专场》、《赛米控商业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应用经理刘义享:独特封装技术提升功率模块性能》、《功率半导体:节能应用显身手中国市场现商机》、《车用电机驱动系统技术和产业蓄势待发》、《机车电子:功率器件需求可观IC推广需要耐力》、《汽车电子与电力电子两大主题引信2009慕尼黑上海电子展》、《赛米控富士电机签署合作协议》、《功率模块技术演进电气系统效率提升》、《电力电子:节能需求扩容市场空间新技术提升器件档次》、《MiniSKiiPIPM具最低热阻》、《电源管理和MOSFET:国际大厂仍占主导》、《四大电子展会同期举行》、《四大电子展昨日上海齐开幕》、《分立器件三大发展趋势》、《慕尼黑上海电子展将举行》、《慕尼黑上海电子展下月举行》、《德国客人访深》、《市领导会见德国企业高管》、《国际电子展览申城设“盛宴”》、《电源管理新品一览》、《电力电子集成技术现状及研究进展》、《赛米控LPR通过UL认证》、《赛米控四款新品亮相德国展》、《赛米控功率半导体新品凸现》、《赛米控荣获多家用户“2015年度优秀供应商”奖项》、《赛米控Motiv动力系统助力传统汽车产业绿色电气化》、《赛米控推出光伏逆变器经济功率模块解决方案》、《赛米控:为风力发电变流器提供最强“心脏”》、《赛米控为风力发电变流器提供最强“心脏”》、《一种基于新型功率组件的船舶电力系统电源的设计》、《赛米控获得研究项目资助》、《赛米控基金会和ECPE荣誉博士PatrickBerwian及其团队荣获2016年度创新奖,ErikLemmen先生因其出色的工作荣获青年工程师奖》、《赛米控:为风力发电变流器提供最强“心脏”》、《赛米控推出光伏逆变器经济功率模块解决方案》、《赛米控精彩亮相PCIM2016》、《赛米控珠海精彩十年》、《赛米控SEMIX5可提高卓越的热性能与动态性能的标准》、《SEMIKIRNSEMITOPPress-Fit最简单的焊接安装替代解决方案》、《赛米控全新形象登场》、《赛米控推出新款MiniSKiiPTwin功率模块》、《赛米控推出无需外置传感器的高效IGBT驱动器》、《赛米控展示首个直接压接(press-fit)安装的IGBT驱动器》、《赛米控推出用于电动车的最紧凑型逆变器SKAI2HV》、《赛米控携多种创新产品亮相PCIMAsia2015》、《SEMITOP:紧凑空间中的灵活体系结构和高性能芯片技术》、《SEMITOP紧凑空间中的灵活体系结构和高性能芯片技术》、《赛米控为90kW工业电机驱动器、太阳能逆变器和电源应用推出MiniSKiiPDual模块》、《赛米控为90kW工业电机驱动器、太阳能逆变器和电源应用推出MiniSKiiPDual模块》、《赛米控推出MiniSKiiPDual模块新品》、《赛米控展示首个直接压接安装的IGBT驱动器》、《传承夯根基创新赢未来——访赛米控大中华区总经理尹怀鹿博士》、《SEMITOPPress-Fit最简单的焊接安装替代解决方案》、《赛米控推出首个直接压接安装的IGBT驱动器》、《赛米控考察南车时代电气或携手开发IGBT新品》、《赛米控推出最新可再生能源功率组件》、《赛米控在CWP2012再展光芒》、《赛米控推出400kW逆变器用IGBT驱动单元SKYPER42LJ》、《赛米控推出高质量逆变器开发设计平台SEMIKUBE》、《赛米控基金会和ECPE联合公布两项大奖》、《赛米控恢复巴西工厂系列产品重现市场》、《赛米控推出最新功率模块MiniSKiiPDual》、《赛米控:PCIMAsia2013推出最新功率模块MiniSKiiPDual》、《赛米控巴西系列产品恢复生产及相关介绍》、《聚焦新能源赛米控2012大展宏图——2012赛米控技术研讨会深圳站圆满成功》、《赛米控盛装参展SNEC第六届(2012)国际太阳能光伏展览会》、《赛米控推出用于太阳能和UPS的三电平新模块》、《赛米控升级大功率变流器产品》、《用于三电平太阳能和UPS应用的各种功率级别赛米控新模块》、《强者赛米控》、《赛米控收购Nidecon公司产品互补服务更完善》、《赛米控推出采用全新封装的SEMIPACK1.6产品》、《赛米控重视产学研合作携手Visedo资助电动车项目》、《赛米控和芬兰驱动器制造商Visedo共同资助赫尔辛基城市应用科学大学的电动车项目“ElectricRaceabout”》、《赛米控紧贴市场,贴心服务》、《赛米控可再生能源应用大功率变流器升级》、《锐意创新谋深虑远——访赛米控大中华地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赛米控首推功率模块型真空包装》、《赛米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盘点赛米控CWP2012展品亮点》、《锐意创新谋深虑远——访赛米控大中华地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赛米控为客户提供结合电力电子技术的风力发电专用解决方案技术》、《赛米控SKYPER42使用寿命三倍于常规驱动器》、《纽伦堡的“最佳职业”在赛米控公司》、《赛米控致力于“无源元件中的最大功率密度”研究》、《赛米控和drivetek成立合资公司》、《赛米控100%接管合资企业Vepoint》、《聚焦行业前沿呈现先进技术——记2011赛米控技术研讨会巡展》、《赛米控频推新品将盛装赴会PCIMAsia》、《赛米控SKiN技术闪亮登场PCIM2011》、《赛米控新的封装技术代替了绑定线连接》、《赛米控借力网络推进品牌宣传》、《封装技术的发展——电力电子器件中的新尺寸》、《赛米控新建12300m2物流中心期待迎来进一步增长》、《赛米控准备好迎接进一步的增长——恰逢公司60周年庆典,现代物流中心开幕》、《制定趋势引领潮流——访赛米控大中华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赛米控太阳能发电技术研讨会在京举行》、《赛米控推出新SEMISTACK电力电子平台》、《基于SKiiP的模块化逆变器设计》、《赛米控演示功率模块处理导热涂层时如何避免错误》、《赛米控展示其最紧凑车用电力电子系统SKAI2》、《赛米控获120万欧元专项拨款用以开发创新逆变技术》、《赛米控模块产品助变频器制造商降低成本》、《赛米控:完善体系如虎添翼——访赛米控大中华地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金风科技与赛米控加强伙伴合作关系》、《赛米控:完善体系如虎添翼——访赛米控大中华地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赛米控珠海举办5周年庆典提出“销售额翻番”目标》、《赛米控公司新主页上线并加入了中文版》、《赛米控SKiM为光伏和UPS逆变器提供最高效率》、《赛米控推出大功率密度电力电子系统》、《捐资助学——赛米控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奖学金》、《赛米控推出内部电感仅为15nH的IGBT模块》、《富士电机联手赛米控两大全球巨头合力为工业驱动器市场提供电力电子器件》、《莱姆再度携手业界同仁共谋新能源发展大计》、《SEMITOP——替代分立功率器件的最佳选择》、《赛米控技术研讨会上海站火热启动》、《赛米控技术研讨会于三地热力启动》、《赛米控技术研讨会在京召开》、《赛米控推出新型数字式驱动器SKYPER52》、《逆风前行的“巨型航母”——赛米控大中华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专访》、《从容面对波澜不惊——访赛米控大中华地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赛米控功率组件的功率密度提升了33%》、《赛米控在中国设立解决方案中心》、《赛米控风力发电技术研讨会圆满举行》、《SEMITOP——替代分立功率器件的最佳选择》、《用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电力电子组件——赛米控在中国设立解决方案中心》、《能量转换,功率半导体产业的需求挑战》、《“创新+服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访赛米控(香港)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富士电机联手赛米控两大全球巨头合力为工业驱动器市场提供电力电子器件》、《赛米控高可靠性SEMIPACK1模块升级至第六代》、《精英云集新品辈出——慕尼黑上海电子展专题报道》、《赛米控技术研讨会深圳站四月火热启动》、《赛米控技术研讨会在上海举办》、《赛米控应用于新能源车的功率模块》、《赛米控高效节能的实践者——访赛米控大中华地区总经理任力新》、《世界上第一颗二极管/可控硅模块现已经发展到了第6代》、《赛米控用于三电平UPS逆变器的IGBT功率模块》、《赛米控预置散热涂层的模块使得装配更为简单改进了生产流程并节省成本》、《第一款无焊接装配的智能功率模块最高可驱动15kW的电机》、《中等功率IGBT模块中无焊接SOI驱动器装配》+C168、《Semikron新闻稿》、《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新闻稿》、《赛米控第一款100%无焊接IGBT模块》、《赛米控研讨会相继在北京、上海、深圳完满结束》、《专为汽车工业而设计赛米控集成模块》、《赛米控——智能功率模块优化风力发电效率》、《软起动控制》、《赛米控为MiniSKiiP系列提供随时可用的散热涂层》、《赛米控第一款100%无焊接IGBT模块》、《赛米控和LS产电开展合作——两家公司结合各自的专长为全球工业驱动器和消费电器提供最先进的电力电子解决方案》、《赛米控携最强智能功率模块出击亚洲风能大会》、《“创新+服务”赛米控京沪深三地巡回研讨会圆满结束》、《年年上海滩岁岁别样红——访赛米控大中华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赛米控集团的增长率创历史新高》、《“创新+服务”赛米控盛装亮相3月慕尼黑上海电子展》、《新型1200VSPT+芯片技术和17mm的IGBT功率模块平台——最先进逆变器设计的理想组合》、《弹簧连接——一种可靠、无需焊接的电气连接技术》、《SMA和赛米控用于创新开发的产品获最高评级》、《赛米控推出最新在线仿真工具》、《大功率模块化逆变器》、《SMA和赛米控用于创新开发的产品获得最高评级》、《赛米控提供最新电力半导体选型在线仿真工具》、《IGBT的并联》、《赛米控推出适于各种应用的即插即用IGBT驱动核》、《Semikron与ST合作开发大功率模块》、《赛米控:不断创新产品用心服务中国》、《赛米控:不断创新产品用心服务中国——访赛米控大中华区总经理任力新先生》、《广东省电源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暨第五届珠江三角洲电源行业沙龙召开》、《现代功率模块及器件应用技术(4)》、《SEMIKRON的新型SEMISTACK"黑匣子"面市》、《创新+服务赛米控着力中国市场》、《赛米控全球的组件制造网络》、《赛米控2004年销售业业绩创记录》、《赛米控全球组件制造网络是电力电子行业的首驱》、《赛米控珠海分公司盛大开幕》、《新起点新目标新战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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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对证据1、2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因原告庭审中对该两组证据反映的域名注册信息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3、4的内容有异议,因该两组证据均系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其中证据3的内容是经公证认证的被告公司注册信息等主体资格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证据4与证据15的(2018)粤广广州第021463号公证书(“semikron.com”注册信息)相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5-10、14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与本案相关,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11-12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及证明内容有异议,因证据11系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与证据19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2系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该公证书公证的网络内容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未能充分证明系由原告发布,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不符合证据形式,因证据13虽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与原告提交的部分商标异议裁定中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德国赛米控集团有限公司、德国杜磊勒控股有限公司(原德国赛米控集团有限公司)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15-19真实性未持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证据15的检索报告目录及所附的期刊文章均来源于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在相关数据库的检索,与原件核对无误,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内容将结合本案证据进行认定;证据16-18来源于商标局官网信息,原告对真实性未持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9与证据11相印证,且原告亦确认域名“foshansmk.com”是其注册,故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一、原告的相关情况
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股东为刘晔、***、广东赛米控人工智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环保油烟净化机、多功能电磁炉自动炒食机,商用电磁炒具、烹饪机器人、商用灶具、电子设备、电子配件加热设备、日用电器、金属制品;机器人软件系统集成开发、物联数据交换管理、电磁技术的开发研究等。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于2016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高能效均匀加热商用电磁炒具产品、烹饪机器人产品分别于2015年、2016年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
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在我国注册有多个包含“SEMIKRON”“赛米控”的商标,其中,第6909708号“SEMIKRON赛米控”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灯、电炊具、电暖器、电热壶、冷冻设备和装置、热水器、消毒设备、饮水机、浴室装置;第7070551号“SEMIKRONMiniskiip+IHIGBT”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电暖器、电压力锅(高压锅)、风扇(空气调节)、冷冻设备和装置、燃气炉、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第8547107号“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电暖器、电压力锅(高压锅)、加热用锅炉、燃气炉、热水器、消毒碗柜、饮水机。
原告***于2012年2月7日通过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讼争域名“德国赛米控.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通过XinNetTechnologyCorporation注册了讼争域名“semikron.mobi”,于2016年7月22日通过XinNetTechnologyCorporation注册了讼争域名“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
原告方还于2017年3月10日注册了域名“foshansmk.com”,该域名网站标注为“赛米控,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赛米控官网,德国赛米控官网”,在网站上载有公司发展历程、产品、新闻等情况,其中发展历程为“……2005年8月份,采用德国赛米控IGBT模块,正式推出了中国最大功率380V35KW大功率电磁大锅灶机芯,……2008年8月份,股权重组,联合世界上著名的电子电磁德国赛米控集团有限公司新成立中国合资公司:赛米控(佛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世界国际品牌:赛米控商用电磁炉……”,2012年2月17日发布的新闻《德国工程师与亚太区技术总监进行学术交流》内容为“2008年10月26日,在德国纽伦堡赛米控总部,德国工程师DIROK与亚太区技术总监李运宇先生进行学术交流,进行讨论IGBT驱动技术在商用电磁炉中的应用”,该网站页面顶部均标有“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标识。
另查明,原告方于2008年10月6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德国赛米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277597),该公司于2011年11月被香港公司注册处责令更改名称,后更改公司名称为德国杜磊勒控股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被强制清盘。其后,原告方又于2013年8月1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了德国赛米控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952075)。
二、被告的相关情况
被告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EMIKRONINTERNATIONALGMBH)于1953年在德国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德国纽伦堡,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元件和系统的生产、销售和贸易,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软件等,主营IGBT模块、晶闸管/二极管模块、功率组件、分立元件(芯片)、附件(散热器、风机、热界面材料)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电机驱动、风能、太阳能、电源、公用车辆等领域。自成立至今,被告在全球设有25家子公司,其中在我国境内于1996年在青岛设立了赛米控(青岛)电子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香港设立了赛米控(香港)有限公司,于2005年在珠海设立了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并在北京、××、××等地开设了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被告自1994年起在我国注册了多个“SEMIKRON”“赛米控”商标,其中,G616760A号“SEMIKRON”商标于1994年3月12日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器及其附件或组合制品、整流器及零部件、电子转换器及零部件;第4158880号“赛米控”商标于2006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半导体器件、整流器、转换开关、反向转换开关;第8105205号“赛米控”商标于2011年4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感应器(电)、计算机存储器、加油站汽油泵等;第8192015号“SEMIKRON”商标于2011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感应器(电)、计算机存储器、加油站汽油泵等;第8105208号“SEMIKRON”商标于201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感应器(电)、计算机存储器、加油站汽油泵等。
被告于1996年8月12日注册了域名“semikron.com”,并在该域名网站上介绍其公司历史、产品、区域分布等情况,其中有关于“MiniSKiiP是被告于1996年推出的第一款采用无焊接弹簧连接技术的集成IGBT整流器电路”的(产品系列)介绍,该网站页面顶部均标有“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标识。
自1996年起至今,被告及其产品、技术在我国《国外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电源世界》《中国电子报》《青年报》《中国质量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科技日报》《南方都市报》等报刊中被广泛报道。
三、讼争域名的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14日,被告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EMIKRONINTERNATIONALGMBH)就本案四个讼争域名“德国赛米控.公司”“semikron.mobi”“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出投诉,要求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将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2017年2月8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专家组作出了《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HK-1600937),查明原告在讼争域名网站上虚构佛山赛米控公司历史及设立日期(“德国赛米控是一家致力于太阳能、风能、电磁能、电力电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的国际化专业公司……德国赛米控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是德国赛米控在香港××区科技研发中心,其在广东佛山顺德投资设立中国工厂——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德国赛米控SEMIKRON注册商标和核心技术。……德国赛米控经过两年多的考察和筹备,将先进的德国IGBT核心技术和销售模式带到中国大陆,于2005年8月,在广东成立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在中国大陆生产与销售。”),并多次使用代表被告经营理念的“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商标,并查明原告在另案(被告诉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一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案件,案件编号:HK-1600856)已被裁定恶意注册并使用包含被告商标的“semikron.cc”和“德国赛米控.com”两域名,但其之后又注册包含被告商标的讼争域名“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故认定四个讼争域名与被告的商标“SEMIKRON”“赛米控”构成混淆性相似,原告对讼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原告对讼争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裁定原告应将四个讼争域名转移给被告。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上述裁决已生效,被告已申请执行,但域名尚未成功转移至被告名下。被告陈述称,因被告是德国公司,故注册商将讼争域名先转移到了案件当时的被告代理人名下,但该代理人从代理公司离职后,没有做好交接手续,故讼争域名一直未转移至被告名下,为此,被告进行了投诉,故注册局就将讼争域名设置为禁止转移状态。
被告提交的(2018)粤广广州第001894、001895号公证书证实,被告于2018年1月4日在WHOIS数据库中查询讼争域名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讼争域名“德国赛米控.公司”的注册人为“连伟花”,注册邮箱为“gg_mrm×××@163.com”;讼争域名“semikron.mobi”的注册人为“BenWong”,注册邮箱为“267×××@qq.com”;讼争域名“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的注册人均为“Yvonnieyan”,注册邮箱均为“yan_hua×××@163.com”。庭审中,原告对上述域名注册信息予以确认,认为四个讼争域名虽不在被告名下,但由被告控制;被告称上述讼争域名注册持有人即为案件当时的被告代理人,域名系由域名注册邮箱控制,但上述域名注册邮箱均不是被告的。另经本院核实,现四个讼争域名的注册持有人仍为案外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争议焦点为讼争域名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要认定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是否有权拥有并使用讼争域名。网络域名是用于区分互联网上计算机终端来源的字符地址,网络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不应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亦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上述司法解释针对域名侵权判定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案虽不是域名侵权纠纷,但根据原告诉请及被告抗辩,讼争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涉嫌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与本案相关,故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可以作为本案评判域名归属的参考因素。鉴于此,本院将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对原告是否对讼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在先合法权利,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是否存在恶意,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是否可能会产生损害他人权益或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等不利后果等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
一、关于原告是否对讼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在先合法权利
本案四个讼争域名“德国赛米控.公司”“semikron.mobi”“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是由原告***分别于2012年2月7日、2016年5月19日、2016年7月22日注册。而被告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EMIKRONINTERNATIONALGMBH)分别于1994年3月、2006年10月注册并享有第9类的“SEMIKRON”商标及“赛米控”商标的专用权,并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5年在青岛、香港、珠海设立了字号为“赛米控”的子公司,后陆续在北京、××、××等地开设了分公司。因此,“SEMIKRON”“赛米控”一直作为被告的商标使用至今,同时“赛米控”作为“SEMIKRON”的音译和中文字号也被持续使用。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大量宣传报道,被告的“SEMIKRON”“赛米控”商标等商业标识在其相关行业内已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被告对“SEMIKRON”“赛米控”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而原告注册讼争域名的时间,乃至注册并持有“SEMIKRON赛米控”商标的时间、注册成立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的时间,均晚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SEMIKRON”“赛米控”商标等商业标识的时间,故原告对讼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未享有在先权利。
二、关于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是否存在恶意
如前所述,原告注册讼争域名的时间晚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SEMIKRON”“赛米控”商标等商业标识的时间,且原告在讼争域名的网站上多次使用代表被告经营理念的“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商标,还刻意虚构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的创立背景及设立日期,以营造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与被告高度重合的公司历史,由此可知,原告在注册讼争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悉被告的产品及商标,故原告选用包含被告“SEMIKRON”“赛米控”商标等商业标识的讼争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显然出于故意,且有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原告与被告有所关联,并利用被告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原告产品的意图(原、被告经营产品存在一定关联,被告经营的该类产品可作为原告产品的配件)。特别是,原告此前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另案(被告诉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一案,案件编号:HK-1600856)中已被裁定恶意注册并使用包含被告商标的“semikron.cc”和“德国赛米控.com”两域名,但其之后又注册包含被告商标的讼争域名“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可见原告主观恶意明显。而从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现在使用的域名“foshansmk.com”的网站上继续刻意编造与被告相关联的原告公司创立背景、相关新闻活动,并同时使用代表被告经营理念的“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商标等情况亦可进一步印证。因此,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具有恶意。
三、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是否可能会产生损害他人权益或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等不利后果
本案四个讼争域名,其中域名“semikron.mobi”的主要部分是“semikron”,与被告的“SEMIKRON”商标完全相同;域名“德国赛米控.公司”“chnsemikron.com”“fssemikron.com”的主要部分分别是“德国赛米控”“chnsemikron”“fssemikron”,是通用词汇“德国”、“chn”(中国的英文简称)、“fs”(佛山的拼音缩写)与被告“赛米控”“SEMIKRON”商标的组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讼争域名或其网站与被告存在许可、授权等特定关联,与被告“赛米控”“SEMIKRON”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原告使用与被告注册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且极易造成混淆的讼争域名,并在讼争域名网站标注代表被告经营理念的“SEMIKRONinnovation+service”商标及编造与被告高度重合的公司历史,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讼争域名或其网站上宣传的公司、产品来源、合作商等与被告有所关联或系由被告授权,造成混淆。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对讼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未享有在先权利,原告注册使用讼争域名存在恶意且将会产生不利后果等情况,故原告请求讼争域名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使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佛山赛米控公司虽于2008年成立,并于2010年7月取得第11类的“SEMIKRON赛米控”商标。但是,注册了相关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不必然表示原告对讼争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案争议的关键是域名的归属问题,并非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关注的应是讼争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有正当理由或存在恶意,是否会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产生冲突,是否会产生不利后果等,而不能绝对或完全套用关于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来评判讼争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因此,原告提出的其注册使用的讼争域名是合法善意使用其企业名称、商标,且原告与被告经营的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以四个讼争域名的注册持有人不是被告为由,抗辩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因本案四个讼争域名已被生效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HK-1600937)裁定转移给被告,故根据该裁决,被告是四个讼争域名的所有人,现讼争域名暂时在其指定的案外人名下属于域名转移过程中的执行问题,不影响该裁决的效力。因此,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赛米控国际有限责任公司(SEMIKRONINTERNATIONALGMBH)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燕萍
人民陪审员  廖云泳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