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1076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羊大路1号(三洲路段)B1栋之7。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967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仲裁裁决书,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44317.36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后佛山市赛米控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粤0606民初12833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所依据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967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理据不成立,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因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3)粤0606执10767号,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