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鑫宏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库尔勒鑫宏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8民终1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5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尔勒鑫宏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州法检楼底商1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闵,新疆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库尔勒鑫宏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