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6190号
申请人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建源公司”)、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丰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特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建源公司、德润丰财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266214.6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1266214.6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洪峰
法官助理张勇昊
书记员王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