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2民初619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天津市路建源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据此撤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可免交其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6元(此款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天津固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田洪峰
法官助理张勇昊 书记员王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