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6149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鑫港三号路2号院内2号4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财,职务董事长。
***与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