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2民初382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天津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总部经济产业园(联)11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KMWB4M。
法定代表人:刘永财。
原告***与被告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丰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润丰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至1月工资18000元,饭补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销车费违章及杂项开支报销39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到8月三个月的二级建造师证使用费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现场项目管理工作,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饭补等,原告向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津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故呈讼来院。
被告德润丰财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离职证明。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9年、2020年的社会保险费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3-11月工资,每月工资9000元,并确认自己为被告工作至2020年1月底。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的工资未付,按照被告向原告付款的规律性亦可确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的工资数额为9000元,则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18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工资共计18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德润丰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