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江,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范森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大鹏,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安安,男,汉族,1990年7月25日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陕西天纬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 勇
审 判 员 康建军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况纳
书 记 员 郝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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