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执1225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辛培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义,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建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宁,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1诉前调确27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00670元、违约金2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35240.5元,对剩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1执122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旭
审判员 苏谦
执行员 王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