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4647号
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AM1H。
法定代表人:王秦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旭,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GF10。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好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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