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51号



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秦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旭,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陕西秦皓宇门窗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26日,其与被告约定由其公司向被告所承包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太路泰和小学等工程运送建筑装潢材料。其公司按约定向被告公司供货,被告欠其货款475818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未央区,不在西安市长安区,且合同一部分是在西安市长安区履行,一部分在咸阳市礼泉县履行,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在西安市未央区,但双方合同所约定的履行地为两地,其中一处履行地在西安市长安区,一处在咸阳市礼泉县,故两处合同履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为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向云

二二一 年 一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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