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614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竹,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小敏,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亚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怀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
书 记 员 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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