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阮军权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28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阮军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陕0528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阮军权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江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12.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阮军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阮军权经网络查控及调查,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少量存款,且被执行人阮军权在法院涉及多起案件执行,名下存款被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阮军权及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婷限制消费。被执行人陕西世禄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停业,与其法定代表人张婷及被执行人***、阮军权电话联系告知权利义务,被执行人表示在外地,下来到法院协商解决,后经督促,至今未到庭,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21)陕0528执2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文良 审判员  王喜兰 审判员  杨 军
书记员  王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