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142号
原告: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1号楼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0176W。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总经理。
被告: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22号华凌国际大厦2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037994G。
法定代表人:朱国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计676元,由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