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7执保536号
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车川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952941784。
法定代表人:李京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1号楼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0176W。
法定代表人:张瑞昌,经理。
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7785.35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7785.35元予以保全,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之和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洪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