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8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2218号百花小区1号楼1-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8994017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茶园乡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386397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1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计2633元,由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061元,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5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11月21日、11月22日、12月11日、2023年2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2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以物抵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鲁昂电气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贵州金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