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泗水县昱鹏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31执1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明,经理
被执行人:泗水县昱鹏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水县人民法院(2019)鲁083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泗水县昱鹏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泗水县昱鹏生物发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泗水县昱鹏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801080503420500015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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