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0576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0576号
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高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收取345元,由原告天翔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雨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