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472号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金马路1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恒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