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6财保37号
申请人: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杨恒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涉县盛邦余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三街村道马沟。
法定代表人:李秀明,经理。
申请人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涉县盛邦余气发电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涉县盛邦余气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5675.97元(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账号:86×××50),期限为一年。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涉县盛邦余气发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5675.97元(开户行: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账号:86×××50),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程贺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丽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