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民终8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飞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7楼707室。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金马路1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恒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娜,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飞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叁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叁腾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福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审法院以消缺工作代替设备性能考核验收与质保最终验收合格证明,此认定过于草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商务合同》约定的验收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性能考核验收、质保确认的最终验收合格证明两部分。消缺工作只是性能验收的前期工作,不能用消缺代替性能验收,更不能代替最终的验收合格。福源公司至今没有取得设备性能验收的证明材料,其安装及调试工作就没有到位,因此消缺完成并不能证明整套设备各项性能指标达标,符合业主正常生产无故障满负荷运行的要求。事实情况是福源公司只完成业主提出的13项消缺中的11项,其中第9项和关键的性能调试部分第13项没有完成,更未进行最终的验收合格,违反了《商务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业主验收合格”的要求。因福源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无法符合业主要求,飞叁腾公司多次要求福源公司进行性能调试验收,但福源公司再三拖延不进行,业主和飞叁腾公司研究决定,由飞叁腾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整套设备进行全面排查与检修调试,对不合格原机器部件进行了拆卸和调整,飞叁腾公司因而承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反复测试最终达到了业主要求的性能验收标准,于2020年11月16日取得了设备性能考核验收的合格证明。最后的质保最终验收合格证明要到2021年12月底才能进行最终验收。二是付款的构成条件不具备。福源公司虽然完成了部分的消缺工作,但没有进行设备的性能考核调试与质保最终验收工作,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调试及相关工程资料提交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缺少设备性能调试以及质保最终验收确认的证明材料,因此不具备付款构成条件。
福源公司辩称:2019年9月4日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消缺完毕验收单》,可证实飞叁腾公司认可福源公司完成供货、安装且符合质量要求,涉案设备早已被业主使用,付款条件成就。自2019年9月4日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消缺完毕验收单》至今,飞叁腾公司未向福源公司出具过涉案货物质量问题的书面意见,现质保期早已届满,因此飞叁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付款责任。
福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飞叁腾公司支付福源公司欠款13028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028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飞叁腾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飞叁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7日,福源公司(卖方)与飞叁腾公司(买方)签订《商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福源公司负责中铝公司10万吨板状刚玉生产线项目一期烟气脱硝项目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合同载明:“1.1.12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合同设备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而进行的试验。1.1.14可靠性运行是指为检验设备连续满负荷连续运行能力的可靠性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1.1.15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套合同设备的验收。1.1.16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设备的验收。1.1.17现场是指位于中铝山东有限公司10万吨板状刚玉生产线项目施工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18最后一批货物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某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3.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215万元(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元,税费为17%全额增值税)……4.1设备付款为分期付款,支付办法如下:4.1.1第一期付款:合同生效3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相关设备全套图纸资料、施工进度和项目管理人员架构等并在交接完成后,卖方投入生产制作,同时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30%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格的30%,共计人民币64.5万元整(作为预付款。4.1.2第二期付款:卖方按合同要求生产制作,卖方生产制作完毕按合同安装进度要求发货,合同设备全部到货,经买卖双方代表联合验收(对货物的外观及数量)合格并签署货物验收合格证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格100%的17%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0%合同总价款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格的30%,共计人民币64.5万元整作为设备到货款。4.1.3第三期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性能考核验收取得初步验收证书后,卖方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30%的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30%,共计人民币64.5万元整作为设备安装调试款。4.1.4第四期付款:剩余合同总价格的10%,即21.5万元整做为设备质量及服务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在1个月内结清,卖方对质保金不计取利息……9.1本合同设备由卖方负责供应、安装、调试、试运及验收……9.4设备验收工作应在合同设备所属系统运转稳定后6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设备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设备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值。验收试验方案及时间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设备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值,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10.1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质保一年(以买卖双方签最终验收证书为准)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时,为自卖方发运的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以买卖双方签最终验收证书为准)。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第4.1条约定:“4.1性能保证指标:NOX排放浓度:设计工况下,催化剂质量保证期届满前,NOX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标态、干基、实际氧含量),预留一层SCR空间”。《技术协议》第18页载明:“(11)电源……2)……乙方为控制系统配置UPS,容量为3000Vah,以确保电源的可靠性”;“软件编制原则:上位机可作为工程师工作站使用,不论该系统是在线还是离线都能对系统的组态进行修改”。飞叁腾公司认为,《技术协议》第18页载明的控制系统配置备用UPS未送至现场;软件参数无法修改内部参数;此外,脱硝设备设计参数与买方提供参数存在误差,买方提供处理烟气量为6000-15000,但设备实际达不到最高值,导致整套系统在各个工况下无法达到自运行条件(处理效率过低)。
2018年4月24日至5月28日期间,福源公司向飞叁腾公司开具《商务合同》项下金额合计2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6月27日,福源公司(供方)与飞叁腾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一份,约定福源公司向飞叁腾公司购买电加热器就地控制箱、控制器等货物,货款合计54384元;结算方式为供方开具13%全额增值税发票后,需方支付全款。福源公司陈述,《供销合同》购买的货物均用于《商务合同》项下的烟气脱硝项目,相应货物已交付飞叁腾公司,且已安装完毕;货物系福源公司为飞叁腾公司代购,相应发票由销售方直接开具给福源公司,福源公司已在涉案项目工地将发票复印件交付于飞叁腾公司工作人员。飞叁腾公司陈述,《供销合同》约定的货物福源公司未予交付。
2019年6月29日,福源公司(乙方)与飞叁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根据甲乙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的《中铝山东有限公司10万吨板状刚玉生产线项目一期烟气脱硝项目商务合同》合同编号为:FST2018-01-17-SW。为满足本项目此次业主竣工验收需要,现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意见:对工程进度款、签证单、本次消缺代购款等款项进行确认:1、工程进度款:截止目前,甲方共计支付乙方工程款为84.7万元;本次消缺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60万元。2、签证款:前期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产生的所有签证费用,签证费用金额为:4.544万元(附相关签证单)。本次因甲方原因消缺所产生的费用,待消缺完成后,由甲乙双方以签证形式进行确认。3、设备材料代购款:本次消缺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设备、材料等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合同,乙方提供甲方采购发票,甲方按照发票金额随本次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乙方(详见供需合同)。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后,乙方组织相关的设备、人员、材料到场进行消缺,并配合甲方、业主组织相关验收工作。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余部分,仍以原合同为准。本协议仅限于业主提出的本次消缺内容。(详见消缺内容及责任划分表)”。
《补充协议》附件《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单》载明因飞叁腾公司原因导致福源公司多次进场安装,为此,福源公司产生人工工资、窝工损失、浪费氧气乙炔等费用合计45440.8元(13405.8+32035)。
关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福源公司陈述,在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飞叁腾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增加部分零碎工程项目,导致福源公司产生费用,双方签署协议对此予以确认。飞叁腾公司陈述,因福源公司设计存在缺项,导致项目总发包方验收存在缺陷,经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多次双方协商签订该《补充协议》。
福源公司主张其已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及业主对设备验收时,业主提出13项消缺项目,福源公司按照业主要求完成了消缺工作,设备已验收合格。为此,福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4日的《中铝刚玉项目消缺问题确认单》,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业主提出问题
确认人
1
1.稀释风机与电加热器设置联锁保护完成,由于无法确定氮氧化物瞬时数据,不进行尿素流量与尿素切断阀、电加热器设置连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确保正常运行;
吴金鹏
2
31-40.5米范围内电气仪表设备均已更换至防爆型设备;(稀释风机电机及电加热器控制箱)
吴金鹏
3
防爆区域内(31-40.5米)应设置氨气泄漏报警装置,连续监测空气中NH3浓度,系3统检测探头不少于16个;此项已完成。
胡天相
4
检修起吊设施吊装口防护己完成,剩余四套护栏交至业主胡经理处,以便其他位置4使用;
胡天相
5
缺少固定式氨泄露、毛持式氨泄露、就地温度计(固定式氨泄漏安装完成,手持 扣式氨泄漏交接至胡经理处,就地温度计后续发至现场交胡经理)
胡天相
6
电加热器配电柜元器件未选用设备品牌范围内器件(ABB西门子施耐德),就地控制柜内部元器件标识无带汉字标识;(电加热器配电柜已更换完成)
吴金鹏
7
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材质、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卖方应提供协议要求图纸资料;(已交接至胡理)
胡天相
8
烟道清灰孔设置不合理;(我方图纸设计以规范进行,清灰孔易堵塞原因为烟气含尘太大,造成易堵塞,需5-10天清理一次)
吴金鹏
9
尿素调节阀不能有效控制流量;(经我方拆除流量计检查,尿素调节阀运转正常,流量计内部存在细微物将流量计卡住,现已清除,已确认流量计卡住后不影响正常尿素流量)
如何保证不
10
配套在线检测数据不准确,在线检测取样泵坏;(原因为尘超标,待尘降低 泵后更换)
先将设备送来。
取样泵更换,吴。
11
催化剂化学寿命不小于24000小时。(证明文件已交至胡经理处)
胡天相
12
缺少工业电视,高清红外网络枪机、硬盘录像机、网络机柜、24寸显示器等六个点;(现已安装完成)
吴金鹏
13
整套系统及其装置应满足整个系统在各个工况下自行运行条件(已正常运行)
福源公司陈述,《中铝刚玉项目消缺问题确认单》系福源公司按业主要求完成消缺整改后,由福源公司与主业共同签署。飞叁腾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序号9及序号13的消缺未经业主签字确认,因福源公司设备设计存在缺陷,经多次整改未能正常运行。福源公司陈述,序号1至12的消缺均为单独项目,且均有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序号13的项目为综合性的内容,故无人签字。
2019年9月4日,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签字确认《消缺完毕验收单》一份,载明:“截止至7月4日下午,我司(山东福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业主所提共计消缺项13条全部消缺施工完成,附业主确认签字单,请贵司进行确认。”飞叁腾公司认为,验收单载明所有项目消缺完成需要业主签字,其法定代表人孙凯在验收单上签字并不视为福源公司消缺工作已完成。
关于涉案设备的质保期,福源公司陈述,依据《商务合同》第10.1条之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质保一年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时,为自卖方发运的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于2019年9月4日签字确认《消缺完毕验收单》,故质保期应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一年;即便按照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计算,质保期亦已届满。飞叁腾公司陈述,设备仍在质保期,验收质保期并未起算。
关于最后一批货物到货时间,福源公司陈述,为2018年5月8日。飞叁腾公司陈述,为2019年3月份。
关于飞叁腾公司有无向福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事宜,飞叁腾公司陈述,其多次通过面谈、电话形式向福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福源公司否认飞叁腾公司向其提出质量异议。
飞叁腾公司辩称,福源公司于2019年7月撤场后,未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尽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后由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带领团队对项目进行后期的检修维护,向一审法院提交其称系业主制作的《刚玉脱硝下阶段工作安排(2020.1.6)》,载明1月7日至1月10日期间的项目工作及要求。飞叁腾公司为证明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后期对涉案项目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且该项目至今未通过发包方的验收确认,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载明“本公司受孙凯委托于2019年11月27日到中铝工地拉刚玉车间脱硝稀释风机4套进行返厂维修,维修更换:叶轮轴盘、轴承,轴。叶轮整形校动平衡,淄博鑫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太起,2021年5月10日。”微信转账记录载明于2019年11月27日向“鑫科环保刘太……”支付3950元。福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关于飞叁腾公司付款情况,福源公司陈述,涉案交易往来的总金额为《商务合同》项下215万元、签证费用45440元、《供需合同》项下代购材料款54384元,以上合计2248928元;飞叁腾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897000元,以物抵债形式支付50000元,故飞叁腾公司尚欠福源公司1302824元未付(2248928-897000-50000),故福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福源公司主张其为本案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2000元,该费用应由飞叁腾公司承担,向一审法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3月10日向福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货物名称处载明:“保险服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福源公司确认,双方无保全保险费的合同约定。飞叁腾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无保全保险费承担的合同依据,飞叁腾公司不应承担相应保全保险费。
以上事实,有福源公司提交的《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供销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单》、《中铝刚玉项目消缺问题确认单》、《消缺完毕验收单》、增值税普通发票,飞叁腾公司提交的《技术协议》、《刚玉脱硝下阶段工作安排(2020.1.6)》、证明、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于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福源公司有无履行《供需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对福源公司是否履行《供需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存有争议,负有履行义务的福源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福源公司未提交其交付货物的证据。在《供需合同》签订后两天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虽提及代购款,但未涉及福源公司交付货物的情况,且福源公司亦未举证明证交付《供需合同》项下的货物系完成消缺工作的必要条件,故一审法院无法确认福源公司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福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补充协议》约定货款由飞叁腾公司依照福源公司提供的发票并按照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详见《供需合同》)。《供需合同》约定飞叁腾公司在货到且福源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全款,即福源公司向飞叁腾公司交付发票系付款条件之一。福源公司陈述其已将发票交付飞叁腾公司,飞叁腾公司不予认可,福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无法确认存在福源公司已将相应发票交付飞叁腾公司的法律事实。综上,福源公司既未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也未证明已将发票交付飞叁腾公司,故福源公司要求飞叁腾公司支付《供需合同》项下货款54384元的主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商务合同》项下215万元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商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飞叁腾公司不得晚于设备消缺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支付144.7万元,剩余款项飞叁腾公司于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通过性能考核取得初步验收证书或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如有质量索赔在索赔完成后支付。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一方面,福源公司提交的《中铝刚玉项目消缺问题确认单》,载明业主要求消缺的事项及福源公司完成的消缺工作,其中仅有第13项消缺工作无任何确认。福源公司解释称,其余12项消缺为分项内容,均有相应负责人签字确认,第13项系整体运行情况,故无相应人员签字确认。无证据证明飞叁腾公司就福源公司未完成消缺工作向福源公司提出异议,且在时隔两个月后,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签署《消缺完毕验收单》,确认福源公司已完成13项消缺工作,该验收单对飞叁腾公司产生约束力,故本案中,一审法院确认福源公司已完成消缺工作;另一方面,《商务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为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时,为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于2019年9月4日签署《消缺完毕验收单》确认福源公司已完成消缺工作,结合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双方签署有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的情况,故《消缺完毕验收单》可视为福源公司、飞叁腾公司就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质保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一年。即便质保期不应自上述期限起算,审理过程中,飞叁腾公司确认设备最后一批货物到货时间为2019年3月,自该日期起算24个月,质保期亦届满。飞叁腾公司辩称,相应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无证据表明飞叁腾公司在上述质保期内向福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故一审法院对飞叁腾公司的质量抗辩不予采纳。综上,《商务合同》项下215万元款项付款条件届满,飞叁腾公司应予支付。
《补充协议》载明签证费合计45440元,该款项由飞叁腾公司于消缺完成后支付,如前所属,对飞叁腾公司而言,福源公司已完成消缺工作,故签证费45440元,飞叁腾公司应支付福源公司。关于福源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双方无相应支付保全保险费的合同约定,故福源公司要求飞叁腾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无相应的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飞叁腾公司应支付福源公司《商务合同》项下货款215万元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签证费用45440元,以上合计2195440元,现福源公司自认飞叁腾公司已支付94.7万元,故飞叁腾公司尚欠福源公司1248440元未付,飞叁腾公司未按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福源公司要求飞叁腾公司支付货款、签证费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飞叁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源公司款项1248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48440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飞叁腾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福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44元,减半收取计827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272元,由福源公司负担574元,由飞叁腾公司负担12698元,飞叁腾公司负担部分已由福源公司预缴,由飞叁腾公司于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福源公司。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另查明,一审期间,福源公司称消缺验收单是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进行消除,消缺完成是对整个验收合格的一个证明。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福源公司提供的《中铝刚玉项目消缺问题确认单》,虽然第9项和第13项无人签字,但此后飞叁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凯于2019年9月4日签署《消缺完毕验收单》,对福源公司的消缺工作进行了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福源公司已经完成消缺工作并无不当。其次,虽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消缺工作与合同约定的性能考核验收之间的关系,但根据合同约定,设备验收系福源公司和飞叁腾公司的共同义务,并无证据证明飞叁腾公司在福源公司完成消缺工作之后向福源公司提出过性能考核验收的要求。故一审法院认定《消缺完毕验收单》可视为双方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并无不当。最后,《商务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为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时,为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货物到货之日起24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如上所述,质保期应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一年,即便以飞叁腾公司自认的设备最后一批到货时间2019年3月计算24个月,涉案设备的质保期也已届满。飞叁腾公司认为涉案设备未经性能考核验收与质保最终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福源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应视为涉案设备质量合格。一审法院认定《商务合同》项下215万元的付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
综上,飞叁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44元,由苏州飞叁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栋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