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0838号
原告:西安达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673284386X。
法定代表人:商杭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4E3X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达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西安达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2月23日,其与被告签订《钢结构制作承揽加工合同》。2022年6月8日,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结算单。截止目前,被告尚欠款项238649.7元,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款项238649.7元,并按照年利率5.55%标准承担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款***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
被告陕西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案涉合同履行地及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故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钢结构制作承揽加工合同》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被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庆阳市西峰区XX大道XX号岐***25号庆阳市XX楼,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泽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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