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682号
申请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子玉,山东千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13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河汇金村镇银行营业部的存款13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