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腾安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3244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腾安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22-13号1-15-1。
法定代表人:李彦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龙、宋晓琳,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拉沐沦大街以北,宝山路以东万达广场1A号楼01199。
负责人:高云龙。
被申请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闫志芳。
原告沈阳腾安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申请人沈阳腾安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6053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沈阳腾安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济南分行洪楼支行5319××××0808-60000账户存款47605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