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民初2919号
原告:菏泽卓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剑桥公馆3号楼2单元5008室。
法定代表人:安玉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203。
法定代表人:闫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卓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菏泽卓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缴费有效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菏泽卓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惠龙